【深铭易购】资讯:2025年4月11日,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发布公告,提醒广大企业高度关注集成电路原产地的认定问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22号令》以及相关原产地管理条例的规定,“集成电路”产品的原产地应按照“税则四位编码变更”原则进行认定,即以“晶圆流片所在地”为准。
协会特别指出,无论集成电路产品是否已封装,其进口申报时的原产地均应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进行申报。请企业在报关时务必提前准备好采购订单(PO)等相关证明材料,以配合海关核查,确保申报合规、通关顺畅。
为深入了解原产地认定的法律依据及实质性改变标准,建议企业认真学习以下官方文件内容:
参考文件:
1.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3989417/index.html
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(地区)获得的货物,以该国(地区)为原产地;两个以上国家(地区)参与生产的货物,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(地区)为原产地。
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,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;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,以从价百分比、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。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。
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,是指在某一国家(地区)对非该国(地区)原产材料进行制造、加工后,所得货物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。
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,是指在某一国家(地区)对非该国(地区)原产材料进行制造、加工后的增值部分,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。
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,是指在某一国家(地区)进行的赋予制造、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。
2.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zfxxgk/hggzk/4101410/index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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